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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李先生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做销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满后李先生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 30 天,才可离职,如果李先生违反上述公司规定, 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2012 年12 月,李先生因找到了另一份更好的新工作,在提出辞职申请后一周就去新单位上班了,离职结算工资时,李先生被告知他属于是违约辞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扣除了他的 12 月份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了。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在李先生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虽然有李先生自愿的签字,同意在辞职时可以向该贸易公司支付一个月薪金代替提前通知期,但是该约定所称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薪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因为,《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贸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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